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 債 權 人
- 陳素月即永和農園
- 債 務 人
- 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清
- 債 務 人
- 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民法第272 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經核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未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且未有法律明文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依上開規定,其關於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