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 債權人
- 世均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政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慶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請具狀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經查,有部分貨款之出貨人、請款人、發票人皆為漢陞有限公司或漢宸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故就漢陞有限公司或漢宸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款項,債權人並不得就該款項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是請表明就債權人為出貨人、請款人、發票人部分之款項究為若干金額,並表明其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