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政榮(原名:李聰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02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嘉宏 債 務 人 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宙芳 人 債 務 人 李政榮(原名:李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宙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宙芳、李政榮(原名:李聰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