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 債權人
-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哲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人借款予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5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開50萬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定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