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債 權 人 唐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債 務 人 東大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