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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

債權人
唐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債務人
東大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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