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95號
- 債權人
- 裕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文山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請釋明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