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 債權人
-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澤清即伍陸陸不鏽鋼製品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皆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司關於貨款之釋明文件,皆與債務人張澤清無關。
二、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係張澤清,抑或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司。
三、承二,如係張澤清,則請提出債權人與張澤清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
四、承二,如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司,則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請表明該公司正確之名稱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