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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債 權 人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順昌、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者,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租借憑單,其上所載之之租用人為債務人楊順昌固屬無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民國106 年4 月24日至106 年8 月24日之鋼管支撐租賃契約書之租用人並非楊順昌,而係另一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上開二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並非同一債務,不得一概向該二人請求全部之金額。 四、故請分別表明對於楊順昌及漾工程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各惟若干元,並提出該金額之計算書及其中各項目金額之釋明文件。 五、另100 年4 月13日至100 年5 月13日之鋼管支撐租賃契約書之租用人為第三人大友為工程行,並非楊順昌,且該工程行之負責人亦非楊順昌,該契約並未經合法代理所簽訂,故該契約所生之請求金額款項,不得列入本件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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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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