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凱隆股份有限公司即維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