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56號債 權 人 林明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振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票號AE0000000 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