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債 權 人 千光川社 法定代理人 劉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支票號碼UA4695637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3.更正支票號碼UA4701061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