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5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許偉泯(原名:許文順)即也太飲食店 債 務 人 黃曉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