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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94號

債權人
范進瑞
債務人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銘祥
債務人
債務人
蕭江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張銘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零參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江湖發給支付命令,主張蕭江湖為他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之員工,因過失致燒毀債權人財產,為此請求賠償。惟查債權人僅泛稱蕭江湖為上開公司之員工,因失火燒毀債權人之財產,惟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蕭江湖為該公司員工且因其過失致燒毀之相關釋明文件,尚難逕認蕭江湖應負擔系爭失火責任。準此,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則其對蕭江湖請求賠償系爭款項,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對於蕭江湖部分之請求。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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