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
- 債權人
- 湧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軍涵
- 債務人
- 玄丞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公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壹佰肆拾元,及其中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商業本票票號TH0000000 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元現金擔保票。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