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 債權人
- 威致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康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幼文內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自該日起算之釋明文件(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表明債務人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表明債務人診所負責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為債務人現任之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