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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債權人
泰亦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葉有庭。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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