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 原告盧佳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債 權 人 盧佳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新台幣700 萬元貸與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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