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 債權人
- 盧佳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新台幣700 萬元貸與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新台幣700 萬元貸與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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