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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

債權人
盧佳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新台幣700 萬元貸與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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