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債 權 人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長弘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請款單所示之請款對象僅有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請釋明對長弘照明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或撤回對其之請求(收件人不等同有債權債務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