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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37號

債權人
林世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薪資,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該薪資本金,惟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就系爭薪資請求提出釋明文件,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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