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39號
- 債權人
- 余柏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債權人之簽名為影印,故請債權人到院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