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債 權 人 創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栩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宏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蓋章(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年息6 %應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請提出得對林宏毅請求付款之依據,若無,請撤回對林宏毅之請求(林宏毅非發票人亦未於該支票背面背書)。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 年2 月3 日或係107 年2 月3 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