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
- 債權人
- 創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栩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宏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蓋章(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年息6 %應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請提出得對林宏毅請求付款之依據,若無,請撤回對林宏毅之請求(林宏毅非發票人亦未於該支票背面背書)。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 年2 月3 日或係107 年2月3 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