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23號債 權 人 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仲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