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債 權 人 友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智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發票、請款單等件,其上所載買受人皆為第三人林筱悅即雄創企業社,並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非該第三人之負責人,自難以債權人與他人間之債權債務釋明文件即逕認債務人積欠工資未還。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