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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90號

債權人
竑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權雲
債務人
九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菊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未表明得向九聖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雖債權人具狀主張依票據法第28條第1 、2項之規定得請求年息6 %,然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有統一發票影本,未見任何如支票、本票等票據之釋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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