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債 權 人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債 務 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106 年月10日所為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支付命令,關於駁回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其利息部分,經債權人於提起異議之同時補正釋明文件,故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