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 當事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金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