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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曾天邦
債務人
展權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冷麗君
債務人
債務人
莊清騏
債務人
冷張細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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