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無從分辨何筆證物為「證四」,且所附附表並未詳載各筆本金及其利息起算日、利息期間。故請表明明確之本金及其利息起算日、利息期間(如有多筆本金及其不同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期間,則請製作載有各筆本金及其利息起算日、利息期間之附表)。 二、次查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欄係記載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二人,惟聲明僅請求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一人為給付。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二人,抑或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一人。 三、承上,如本件債務人僅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則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中國信託公司卡被授權人基本資料表及同意書可知,被繼承人陳小玲僅負一般保證人之責任,故請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四、承上二、三,如本件債務人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二人,則請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人)清償之」。 五、另查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依法已「當然解散」,應由其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而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依法亦僅得管理陳小玲之個人財產,並無從管理他人即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財產,債權人陳報李基益律師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有誤。故請查報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其為該公司清算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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