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 債權人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蔚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陳鵬威,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