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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

債權人
徐木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祝擎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祝擎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背面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家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祝擎仲,且祝擎仲亦非該支票所載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祝擎仲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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