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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債 權 人
張雲富即玖五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足以表彰債權請求依據之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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