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債 權 人 張雲富即玖五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足以表彰債權請求依據之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