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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位元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租賃契約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調漲至新臺幣(下同)404,350 元,有103 年1 月1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而債權人表示係自103 年7 月1 日調漲至808,700 元,惟未有任何釋明文件。

二、故請提出調漲後之釋明文件,如無有釋明文件,則請更正請求金額(包括聲明第一項之租金及第二項之違約金)同契約書所約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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