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余奕昊
- 原告承豐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志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債 權 人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債 務 人 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承豐益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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