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債 權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吳建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吳建崑之住居所,並提出吳建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得據以向吳建崑請求償還運輸費用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