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 債 權 人
- 新恩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清
- 債 務 人
- 景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騏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