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號債 權 人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如證據資料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為之,較為適當。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侵權行為侵害其權益,然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內容,僅係其與另外第三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發票、存證信函等,尚難僅憑前揭文件即得以此釋明認定債務人有侵害其權益,債權人對此顯未為完足之釋明,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自非有據,本件聲請不合法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適法,併予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