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 債權人
- 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若欲對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請提出3 張系爭支票之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並更正請求金額為200,240 元;否則請更正債務人為怡欣電子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