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債 權 人 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若欲對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請提出3 張系爭支票之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並更正請求金額為200,240 元;否則請更正債務人為怡欣電子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