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號債 權 人 三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