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 債權人
- 三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