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債 權 人 英賽特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俊彥即努克斯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釋明已向債務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