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