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則請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