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泰暘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泰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則請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