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 原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釋明支票遺失過程,經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