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釋明支票遺失過程,經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