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聲 請 人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伊為本件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之購買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