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吳怡樺即宇安鋁門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