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電詢聲請人,聲請人表示其公司址與發行人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址同,且其股票與第三人威盛公司之股票皆放至該址並經燒燬。 二、按公司法第162 條第1 項規定,股票應編號。由此可知,股票號碼乃股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用以特定股票。況經燒燬之股票經表示僅有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扣除他股東之股票,非不得推知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號碼,故尚難因燒燬乙事即逕認無從得知股票號碼。縱無從區分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號碼,亦得追加威盛公司為聲請人,共同聲請。 三、故請追加第三人威盛公司為本件聲請人。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五、提出威盛公司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須載明發行人、股數)。 六、共同表明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號碼。 七、如已知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張數,並應分別表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