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尹嫻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代 理 人 陸冠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綜合所得稅、財產歸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資產,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保險契約、投資之價值及處分方式,債務人無法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同意由本院逕為通知解約,僅債權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到場,其餘債權人則均未到場致無法決議,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嗣經本院於同年10月30日函知各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本院認為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僅就前開保險契約由本院逕為解約,解約後金額為10,258元業已解繳至院,其餘存款及投資,價值甚少,無處分實益,均應返還予債務人,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均未提出書面表示意見。 三、綜上,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10,258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一、保險契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前開公司回函在卷可參) 二、投資價值: 1.紘網文創有限公司(下稱紘網公司),出資額1,000,000 元。 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金):價值約856 元。(集保查詢表可參) 3.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瞻):價值4,152 元。(集保查詢表可參) 三、出賣出資額價金:紅包10,000元至20,000元。 ◎處分方法: 一、保單價值:國泰人壽保單,由本院逕為解約,解約後金額為10,258元,並已解繳至院。 二、投資: 1.紘網公司於106 年11月20日已歇業,其出資額無價值,無處分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 2.國泰金:金額甚少,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不予處分,應予返還債務人。 3.宇瞻:金額甚少,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不予處分,應予返還債務人。 三、出賣價金:據債務人陳報業已用罄,已無力提出該筆價金,又紘網公司係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即106 年5 月17日變更負責人,已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故不予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在卷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