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駿朋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溫懷晶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
張林桂蘭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17時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6 年5 月11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份保單,惟經本院函查,該公司分別於106 年3 月15日、106 年11月1 日陳報確認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僅有一份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債務人之父親廖慶爐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約新臺幣406,959 元,另經電詢債務人代理人,其表示該筆保單自始即為其父親繳納,並非債務人可處分之財產,有106 年11月15日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又查債務人104 、105 年均無所得,亦無財產可得處分,是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