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麗玉
- 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宋坤霖、宋秋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宋坤霖 相 對 人 宋秋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宋坤霖、宋秋賢於民國86年12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債63,939,17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嗣於民國92年4 月16日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予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9 月23日將債權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9 月20日將債權轉讓予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8 月22日將債權轉讓予聲請人騰泰投資有限公司。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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