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34號聲 請 人 貝里斯商雙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S . ROHMA(愛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發票日為西元2017年9 月9 日,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發票日106 年10月9 日,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